忆我所经历的“工作时间”(2) 4、年休假。更为可喜的是,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累计工作已满1年的职工,每年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简称年休假),按工作年限,每年每人可休年休假5—15天。条例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过去,我们的“公休日”、“日8个小时”、“节假日”都不能保证,根本不知道“年休假”是什么。 5、妇女产假。我国建国后就有女职工带薪产假的规定,产假包含“哺乳假”,但以前给的假期时间很短,仅45天或56天。大部分女职工为了产后哺乳孩子时间长点,产前都不休息。我亲闻许多女职工在工作岗位上工作时分娩。198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还有的单位,对于“一胎化”的女职工,给予更长时间的假。从妇女产假的变化,我们可以看到,政府对于民生的关爱。
(作者:辛向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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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12204) 写于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