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 年年初,我随石凤翔检察长参加了省委联合调查组。我负责材料整理工作。这是一起震惊省内外的血案,也是我到检察院经历的第一起案件。现把当时情况记录如下。 关于山河农场两起人命案件的调查报告 省委政法委报省委并转德尊、俊生同志: 遵照省委领导的指示,由省检察院牵头,省法院、省公安厅、省纪检委、省农场总局等五个单位组成的省联合调查组。对山河农场连锁发生的两起人命案件的调查工作,自三月七日开始,历经四个多月,已经结束。现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
告如下: (一) 两起人命案件的发生和当事双方家属的控告中诉,一九八二年七月十一日,周金贵的母亲张培英发现堆在院外的柴禾丢失,便不指名的骂偷柴人。邻居邓金花认为是骂她家,便和张培英对骂。邓家七人,周家母女四人互相谩骂和撕打到一起。经邻居拉解,周家母女回到院内。邓家三女邓金花继续挑衅, 走到周家柴禾堆抱了一抱条子,往自己家的柴禾垛走去,当其母崔顺德接过这抱条子时,邓金花从中抽出一根(长 1.87 米,重3、5 公斤)湿杨木棒,不顾他人劝阻,大步闯近周家院杖子前, 双手持棒向院内周家人投去,木棒打在 5.5 米距离外的张培英的头部,致使张脑干出血,当即倒地死亡。 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现场群众证实,邓金花构成犯罪, 确凿无疑,理应抓紧查处,但是,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当地政法部门对邓金花只采取了收容审查的措施,迟迟未予捕判。对此,被害人张培英的子女周金贵、周金玉、周金萍等兄妹多次逐级上访,并携其母的首级到省和进京告状。拖至一九八三年七月八日,才由嫩江县法院以伤害罪判处邓金花有期徒刑七年。周家认为处理不当、当地政法部门有意包庇,继续上访, 要求重判邓金花,并追究其父邓锡山的刑事责任,还声称:“如不予解决,将要自行解决。”一九八三年九月初,周金贵得知邓家要返籍迁移江西,感到为母报仇无望,遂于九月七日凌晨, 持菜刀闯入邓家砍死邓锡山及其妻女等五人,伤害一人。为此, 周金贵被判处死刑。 这两起人命案的发生,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当地群众舆论纷纷,都说周金贵杀人是上边处理不好造成的。两家子女也都哭诉,说是上边没处理好给他们家造成的悲剧。他们不仅
仇恨心加重,而且都不断上访告状,强烈要求追究政法部门的责任,尤其是周家一方,更为强烈,周金贵虽然认罪服判。但上书陈诉,竭力请求查明贪赃徇私,包庇邓金花的问题,其弟周金玉,再次到省检察院、省法院上访申诉,不仅强烈提出同样要求,而且表示,如不认真查清问题就执行周金贵的死刑, 他将继续制造流血事件。 这两起人命案虽已发生,但这两家的矛盾并未解决,而且都怨恨政法部门要求追究责任,矛盾更尖锐,致使当地政法部门的有关领导和办案人精神紧张,晚上紧闭门户,枪不离身, 子弹上膛。 (二) 遵照省委、省委政法委领导同志的指示,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我们调查组的工作一开始,就没有采取层层听汇报的做法,出发前就调阅了十个政法机关有关两案的全部卷宗十六本和周、邓两家的全部控告申诉材料。三月七日,调查组同志前往九三和山河,向两级党委转达了省委领导同志的指示,说明来意后,全调查组人员就深入到两起人命案的发案地~山河农场五分场,集中精力,认真细致地复查两起人命案件的事实情节,工作重点又是邓金花伤害一案,因为这是导致矛盾激化的起点和焦点。 经过勘验现场,走访群众和见证人,反复倾听当事双方家属子女的申诉,省公安厅黄文衡等同志对张培英尸检的复检鉴定等一系列的工作后,调查组同志讨论一致认为:原定周金贵报复杀人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误;邓金花伤害一案原定的主要事实、情节,也基本上是正确的,邓金花已构成刑事责任, 应予追究。问题是为什么在长达一年之内没有捕判,只作收容审查,到底问题在哪?什么性质?调查组的工作就此全部展开。
一是,毫不护短地对经办此案的政法机关和人员进行内查外调工作。二是,多次提审邓金花和周金贵,以核对事实,扩大线索,特别是对周金贵,让他把话说完说尽。三是,反复倾听当事双方家属儿女的申诉和要求,进行政策法律教育,和党委研究解决应予解决的实际问题,并且对其亲友和群众进行思想工作。四是,对两案涉及到的省直有关单位和江西、江苏、山东、北京等地,也都在党委和有关政法机关的大力帮助下进行了工作。 在进行上述工作中,我们特别认真地调查了解了有关贪赃徇私、包庇犯罪的问题,有关线索,有的查断,多数查否,未得证实。促使矛盾微化、周金贵杀人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他个人单纯为母复仇,目无国法。就当地政法机关方面检查,除个别人有一般性的不正之风,求人探望邓金花等外,主要是思想认识和工作作风上的错误,有些环节上的错误是相当严重的,集中起来,有如下几点: (1)、案发后不及时抓人,措施不力。山河公安分局在八二年七月十一日发案当晚到现场了解情况,并于第二天经法医尸检认定邓金花巳构成犯罪,但是片面强调没有拘押条件,“邓金花精神失常”等,没有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在被害人家属多次提出要求下,迟至六天后虽然对被告采取隔离审查的措施,但又看管不严,任其同家属会面,致使邓家人得机串通口供,给侦查工作造成被动,引起周家强烈不满,开始逐级上访告状。 (2)、补查材料久拖未办,不及时上报案卷。山河公安分局 于八二年八月六日将邓金花一案连人带卷报送九三农垦公安局,该局予审科审查认为材料不全,于八月十三日决定退卷补查。在此后的四个月时间里,九三公安局曾多次催办补查,但山河公安分局强调工作忙,迟迟未予补查。被害人家属多次上
访到山河和九三两级公安局催办,他们还是互相推诿,一直拖到十二月十一日,在周家兄妹携带人头到省农场总局上访告状情况下,才共同补查报卷,严重地拖延了案件的处理,增加了周家的不满情绪。 (3) 、在侦查未终结情况下,强行释放邓金花,这是诸多工作错误中最严重的错误。九三公安局在收容审查邓金花期间, 发现她有悲观自杀的表现,听说她作风有问题,怀疑她可能有孕。因此,预审科长李树生和预审员康估兴等人,害怕她在继续收审关押中出问题,害怕自己承担责任,他们就以收审超过期限为由,提出改为监视居住、将邓放回家中。并按照局领导的意见,前往山河征求党委和周家兄弟的同意。山河农场党委提出了不同的意见,特别是周家兄弟强烈反对,并且当即给九三公安局党委打电话。提出“不仅不能释放邓金花,而且要将其父邓锡山抓起来,若放出邓金花,一切后果由你们负责。”他们尽管遇到如此反对,还是抱着不负责任的态度,于十一月三十一日将邓金花由收审改为监视居住,强行将其放回家中。为此,周家兄弟满腔怒火,就要拼命,在家属的劝说下才改变主意,要继续上访。遂于二十三日晚扒坟掘基,割下其母的首级, 携带在身,兄弟姐妹妻儿子女一行九人到省农场总局上访告状 (以后兄妹三人又携母首级进北京,闯了中南海)。他们再三发誓: “不解决就不回来了,再不解决就让邓家血流成河!”可见,放回邓金花,是促使周、邓两家矛盾激化的重要因素,这个错误很严重。 (4) 、 应批捕而不批捕。嫩江县检察院孤立办案,他们既未深入现场搞清案件事实,又未顾及周、邓两家矛盾日益激化的情况(正是周家兄弟携母首级上访告状期间)。他们忽视原办案法医鉴定张培英是损伤致死的正确结论,片面听取了县医院医生
和山河公安局法医认定张培英的死亡既有损伤原因,又有疾病原因,不适当地强调了张生前患有严重脑动脉硬化症,把棒击视为诱因。同时片面强调邓金花已收审没有社会危险性,而作出错误的不批捕的决定,并且拖延了办案时间。黑河检察分院在审查该案不批捕副本时,虽然发现应批捕而不批捕的问题,但迁就维持了县院的意见。 (5) 、嫩江县法院在审理邓金花伤害案件时,对被害人子女提出的丧葬赔偿的附带民事诉讼问题未予妥善解决。 (6) 、原办案机关对邓金花一案的部分事实的认定也有失实问题。九三公安局和嫩江县检察院认定邓金花投击木棒是在“见周家院内扔出一石块”或“发觉从周家院中朝被告人扔出一物” 的情况下,这一事实是不存在的;嫩江县检察院仅根据邓金花本人的供述认定邓手持木棒投击的目标是周金萍,这是不符合事实的,都不同程度地模糊了是非,减轻了邓金花的罪责,亦是周家兄弟上访告状的内容之一。 (三) 两起人命案件以及所涉及到的问题,到底如何处理为好。我们反复讨论认为,应该本着既要实事求是,严明党纪国法, 又要有利于消除矛盾,全面彻底解央问题,增进人民内部团结的精神。因此,我们的具体处理意见是: 第一,对邓金花和周金贵的刑罚问题。邓金花因故意伤害罪已经判刑七年。正在服刑之中。周金贵因为报复杀死邓家五人,伤一人,也已判定并经省法院核准死刑,尚待执行。我们在调查工作中接触了基层干部和群众,他们对周、邓两家都抱着极大的同情和遗憾心理,特别是对老周家更加突出。诸如说“周大贵为人忠厚,人品好”(邓文秀也这样认为),“他杀人是为母报仇。是第二个武松”“他告状走遍了,北京都去了, 没
有办法”等等,但也说他杀了老邓家五人太多、太狠了。有的说,这两家已经死了六人,最好不再死人了,主张提前释放邓金花,把周金贵改判死缓。我们研究认为,邓金花原判定性准确。判刑七年虽然偏轻,但在法定量刑幅度之内;特别是邓犯罪时年不满十八周岁,犯罪动机和情节一般。又有父母“姐妹五人惨遭杀害。因此,改判加刑或者提前释放都不好,还是维持原判为宜。至于周金贵,他杀害五人,罪行严重,若是改判死缓,不仅邓家不通,而且国法不容,后患无穷。也应维持原判为好。 第二,对周、邓两家的一些实际问题。也给予必要的解决。诸如:两家上访申诉所用的路费、宿费、误工补偿费以及丧事费等,山河农场党委都较宽地予以解决,他们比较满意。周家兄弟要求离开山河,改变环境。我们和九三、山河党委同志认为这样做有好处,可以按照他们要求的去向,由组织出面办理;尽力做到,满足要求。周家一傻女的安置问题,也正在和省民政厅联系解决之中。邓锡山的儿子邓文秀要求组织上为其父惨遭杀害拿出说法,为其妻、妹由农场职工转为工企职工的问题, 也正在和有关部门联系,争取解决。 第三, 为了挽回影响,教育广大政法干警转变作风、改进工作,本着“从严治警”的精神,经与山河、九三两级党委和嫩江县委领导研究,建议对下列负有重要责任,错误较大的干部给予必要的政纪处分: 1、九三农垦公安局副局长孙世祥同志,在错误释放邓金花问题上负有主要直接领导责任,本应给予严重处分,但鉴于该同志病危正在住院,暂不处理。 2、原九三农垦公安局预审科科长李树生同志,因工作怕承担责任,主动提出并坚持将邓金花由收审改为监视居住,放回
家中,是这一错误的主要责任人,本应从重处分,但由于态度一直很好,检查深刻,给予正科级降为副科级的降职处分。 3、九三农垦公安局原预审员康佑兴同志,是邓案的主要办案人,在补查邓金花的材料上消极等待;在放邓金花问题上,明知山河农场党委不同意,周家兄弟强烈反对,仍然积圾主张并经办了放人的手续,负有具体工作职责,给予大过处分。 4、原山河农场公安分局局长蔡福儒同志,当邓案案发后强调客观条件,不及时抓人,造成不良后果,给予记大过处分。 5、山河农场公安分局副局长王明国同志,在补查材料中不 积极主动,拖延了结案工作,给予记过处分。 6、原九三农垦公安局局长郭敏同志,在处理邓案中检查督促不够,存在官僚主义作风,负有领导责任,由于该同志检查认识较好,予以通报批评。 7、嫩江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高连捷同志在对邓金花作出不批捕决定等错误问题上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第四,建议山河公安分局、九三公安局、山河农场党委、九三农管局党委、嫩江县检察院等单位,都要按着搞好整党、未整先改的精神,认真地进行一次检查,汲取经验教训,提高认识,克服官僚主义,转变作风,改进工作。并且向上级组织写出书面报告。他们接受建议,正在积极地进行之中,尤其是九三农管局党委态度积极主动。党委书记计海秋同志亲自主持, 专门召开了三次党委会。认真听取调查组的汇报,积极支持调查组的工作。他们的态度很主动,很诚恳,检查认识也比较深刻。 第五,省公安厅、检察院、法院和省农场总局等单位在接待处理周家兄妹上访申诉过程中,在接待态度上和工作作风上, 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建议上述单位在整党中进行检查,
吸取教训,转变作风,改进工作。 (四) 这两起人命案件,造成了六条人命丧生(周金贵执行死刑后就是七人),四个家庭破灭的悲惨结局,给当事双方活着的子女留下了极其深重的精神创伤。在社会上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影响, 其中的教训是非常慘痛和深刻的。 一、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刑事案件时,千万不能简单化,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特别注意多做思想工作,还要注意解决实际问题。。 二、要主动而又适时处理问题。必须认真克服官僚主义作风,增强为人民服务的责任心,尤其是身居各级政法机关领导
岗位的同志更为重要。 三要端正执法思想。正确运用法律武器。 四、提高政法队伍两个素质,大力加强基层法制建设十分迫切。
现在看,总的情况还好,调查工作可以结束,周、邓两家子女表示不错,但也可能有反复,还应注意周金玉的思想工作, 除此还有些具体的未尽事宜,均请山河和九三农管局党委妥善处量到底。 我们在整个调查工作过程中,还是顺利的。各有关方面的党委和政法部门都给予很大的帮助和支持,不仅是山河农场和九三农管局党委,而且当我们去江西做邓家的工作时,江西省委政法委和省检察院的领导同志亲自接待,并决定由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迎同志和我们一同到邓文秀所在的新建县,和县委,
县检察院的领导同志共同研究安排工作。以上报告如何,望予指示。 省联合调查组 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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