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文字虫 于 2014-11-21 07:56 编辑
(发表于《中国网》) 历史上县长官的称谓 县,是我国地方行政区划名称之一,始于春秋战国时期,至今仍然使用。 县,过去隶属于州、府;现在隶属于省、市,是乡镇的上一级行政结构。 县的长官,现在称谓县长;历史上有若干个称谓。 ----县令。这一称谓,产生于秦汉以后,直至宋朝前,存在了1000 多年。是我国历史上县长官时间最长的称谓。《辞海》《词源》等书中解释:“秦汉以后”,“人口万户以上的”县的长官称“令”。唐《百官志》载:县令“从六品”。 ----知县事、知县。这一称谓,产生、存在于宋朝。宋朝时,县的长官,“遣京朝官执行其职务”, 称“知县事”,简称“知县”。 ----县尹。这一称谓,产生、仅存在于元朝。《元史百官志》载:当时,每县置“达鲁花赤“(“头目”之意)1人,以蒙人任之;又置“县尹”1人,以汉族人任之。同理一县之事。 ------县知事、知县。明、清朝至民国前期,县长官的称谓,与宋朝大同小异,称“县知事”,简称“知县”。《冀县志》载:民国时,冀县行政结构称为“公署”,长官称“县知事”,由省长呈总统批准。 ----县长。《冀县志》载:民国11年(1922年),县的长官,始称“县长”。中国共产党执政后,至今,县长官的称谓,始终是“县长”。县级的市、区称“市长”“区长”。内蒙古县级的旗称“旗长”。县长,一般都是县党委的副书记;行政,即政府的“第一把手”。 ----县佐。《辞海》解释:“辛亥革命后设置,为县知事的佐理,设于县内要地,不与县知事同城。”“后废”。 《冀州市志》载:抗日战争时期的1939年至1940年,冀县曾经在县城西部设立人民政权组织----“县佐公署办事处”, 其长官称为“县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