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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项] 花65万买一级文物 被罚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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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注:环首刀诞生于我国西汉时期,是当时世界上最为先进、杀伤力最强的近身冷兵器。环首刀一般长1米左右,厚度1厘米,刃口宽度0.3毫米左右,刃面斜向下或向上30度打磨。)

                   对不起此图片不能登


这把西汉时期的青铜环首刀被卖了65万元。
昨天上午,2012年江苏省文物工作年会在南京召开。记者从会议上得知,去年全年,江苏省文物局一共督办了28件重大文物违法案件,使218处不可移动文物、2027处可移动文物避免了损坏、买卖、流失的命运。其中扬州市文化行政综合执法支队查处谢某某买卖国家一级文物汉代青铜刀一案,对其给予200万元处罚,成为全国文物行政执法中对个人处罚力度最大、罚款数额最高、文物保护效果最好的案件,被文化部评为2012年度文化市场十大案件之一。
东窗事发
收藏市场兜售的铁剑是西汉文物
一查,几名盗墓贼偷盗古墓藏品70多件
根据文化部网站2013年1月17日公布的2012年文化市场十大案件详情显示,2011年6月25日,扬州市文化行政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扬州红园民间艺术品收藏市场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任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市场内兜售的铁剑疑似出土文物。经文物研究所工作人员鉴定,铁剑系西汉出土文物,定为三级文物。6月28日,扬州市文化行政综合执法支队联系公安部门对任某某、李某某等人的暂住地进行了检查,共扣押物品73件(套)。经调查,上述物品均从扬州市宝女墩汉墓、甘泉老山汉墓、西湖中心村汉墓等墓葬盗掘出土。后经市考古研究所技术人员鉴定,上述物品中有二级文物1件、三级文物8件,其余为一般文物。同日,文化执法支队将案件移送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管辖,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据了解,涉嫌盗墓并出售文物的任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已被扬州警方刑事拘留,等待查明全部案情后移交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盗掘古墓葬,将会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造成文保单位、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钓出大鱼
65万买了把青铜刀,被罚200万
该刀出土于西汉王侯墓葬,为一级文物
根据任某某等人提供的线索,文化执法支队与公安部门成立专案组,南下浙江省抓捕犯罪嫌疑人、追缴被盗文物。2012年7月25日,专案组将购买涉案出土文物的浙江人谢某某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罪名拘传回扬州。经查,谢某某经朋友牵线,于2012年在安徽天长从任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处以人民币6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把青铜刀。公安部门审查认为,谢某某非法购买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一案尚不构成刑事责任,随即将谢某某一案移交给扬州市文化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2012年7月26日,文物鉴定部门对谢某某非法购买的文物进行了鉴定,认为该刀为西汉时期的青铜环首刀,其形制在国内极为罕见,且出土于王侯墓葬,具有特别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根据《文物藏品定级标准》,鉴定部门将其定为一级文物。因为谢某某在明知其为文物的情况下依旧购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扬州市文化执法支队决定给予谢某某罚款人民币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悉,扬州市文物部门督办的此件案件,也成为全国文物行政执法中对个人处罚力度最大、罚款数额最高、文物保护效果最好的案件。
文保法规定
私自购买文物将被行政处罚
购买文物用于走私或导致损坏的则构成犯罪
什么样的购买文物行为是合法的?什么样的购买行为要被处以行政处罚?什么样的购买行为构成犯罪呢?江苏省文物局博物馆处束处长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合法的文物交易市场只有两个,一个是文物局、文化局下属的国营文物商店,一个是具有文物拍卖资格的拍卖行。除此之外的其它文物买卖、流转行为都是非法的。
通常情况下,单纯私自购买文物的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除非是购买后故意、过失导致珍贵文物损坏,购买文物后用于走私、再次倒卖等,以及其它严重损坏文物安全的行为。除此之外,其它私自购买文物的行为都要受到行政处罚。个人手中有文物要出售,依法来讲也只能通过这两种途径。“但是如果文物的所有权属于个人,双方进行交易,监管起来也比较困难。”
那么,充斥全国各地的古玩店、旧货市场,是不是都是违法的呢?束处长表示,这些市场都是打法律的擦边球,声称自己销售的不是文物,只是有历史价值的旧货、古玩。所以南京的集散地叫做“朝天宫古玩市场”,北京的集散地叫做“潘家园旧货市场”,广州的集散地叫做“文锦古玩城”,都不敢叫做“文物”。“文物部门人力有限,别说处罚,光鉴定这些东西的真假,认定其是否为文物,属于几级文物都是很难进行的。”

 楼主| 发表于 2013-2-2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刘燕 发表于 2013-2-1 19:13
感谢分享,好古董应该留给过家。

谢谢欣赏!
 楼主| 发表于 2013-2-2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风声 发表于 2013-2-1 20:34
谢谢介绍,知道了文物买卖知识。

谢谢欣赏!周末愉快!
枫叶秋韵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3-2-2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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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7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于玉香 于 2013-2-7 17:27 编辑 <br /><br />谢谢欣赏
发表于 2013-2-7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文物的买卖,尺度不好掌握,什么样的能买卖,什么样的触及法律,不是常人能掌握的。
 楼主| 发表于 2013-2-7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知之明 发表于 2013-2-7 17:14
文物的买卖,尺度不好掌握,什么样的能买卖,什么样的触及法律,不是常人能掌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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