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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州历史上讲法治事例
河北省冀州市公元前201年建县,距今已经2200多年,历史比较悠久,文化底蕴深厚。冀州历史上的许多官员,在执政中讲法治,值得我们今人学习、效仿。他们坚持依法办事,并且执法特别严格,还特别注意建立健全群众安全保卫组织和制度。 今冀州市和衡水市历史上第一位皇帝冯跋,是南北朝时期,十六国之一北燕王国的建立者。他对于得贿赂的官,处死并陈尸示众,使“上下肃然,请贿路绝”。 执政北魏20多年的冯太后,执法严格,拒绝说情。北魏王朝规定凡贪赃一匹帛(素绸子)者处以死刑。恰有两个皇帝宗室---拓跋祯和拓跋天赐,因贪赃枉法,受到检举,许多王公大臣为之说情,冯太后厉声斥责说:“他们藐视法令,贪赃枉法。徇私枉法岂不搞乱天下?”冯太后将这两名亲王削去封爵,终身监禁。 冯太后建立户籍与“三长制”等制度。“三长制”规定5家为一邻,5邻为一里,5里为一党,邻、里、党各设一长,合谓“三长”,由本乡能办事且守法又有德望者充任,负责检查户口,催征赋役,管 理生产,维护治安。 唐朝大臣、孔巢父的侄子孔戣,是唐天宝年间进士。江西观察使李少和犯贪污罪、博陵崔易简杀人,因为京兆尹从中作梗,使案子迟迟定不下来。孔戣慷慨陈词,终使李被贬、崔抵命、京兆尹被停3个月俸禄。 明朝时冀州人张继官,在担任莱芜知县时,有一盗贼被捕,盗贼家人带着“千金”求张开脱。张说:“法不容私,奸不可纵。讵以赃物费国法耶?”不但坚拒了“千金”贿赂,还按律严惩了那个盗贼。 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冀州始设巡警部,次年,冀州城设巡警局。巡警局由州牧充当巡警总局提调,设巡官1名,巡弁2名,城内马步兵各12名,暗巡8名。官道李家庄(时为县佐所在地)设巡警8名,设巡警学堂一所。学堂有正科生48名,预备科17名。时乡下设区,各区均有巡警学堂学生,大区40~50人,小区23人。宣统二年(1910年),冀州巡警局改为警务公所。 清朝时1879年至1889年担任冀州知州的吴汝纶,在《吴汝纶全集》中有篇《冀州联庄之法》的文章,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当时依法治村,确保农村社会治安的情况。 当时,在冀州乡村,多则10余个村,少的6、7个村,建立1个联庄。每个联庄有联长1人,每个村有村主1人。每个联庄有大旗1面、每个村有村旗1面和号锣1面。 各村每天晚上都安排有“打更”的值班人员。在值班时,一旦发现盗贼,鸣锣为号。号锣一响,人马齐出,把截各处路口,使盗贼不得脱逃。如果贼脱逃出村,就一村鸣锣,传号各村,传号之锣,一村传一村。联长执旗前行,各村齐集,村主执旗在前,村民随之,有的骑马,有的步行,均自带器械,合力追逃贼,各村“围住兜拿”。捉获赃贼后,由村主通知联长,共同送案。对于捉拿盗贼,还制定有十分具体的赏与罚的规定。对于“挟嫌妄拿、栽赃诬陷者”,要“反坐”。 当时,各个村庄,设有若干牌,10户为1牌。每个牌有牌长1人。牌内各户互保: 1户有人作贼,保内9户并罚。无人互保者,列入“另户”,接受“随时稽查”。 清朝光绪年间冀州知州李秉衡组织联村巡更所,使州内居民安居乐业。他一到任就微行私访,力求熟悉全州的各种情况。在对全州诸里、社的情况熟悉以后,立即动手剿捕州内盗贼首领苻萑,“严惩草窃”。他并抓紧解决民事纠纷,做到“吁讼随时断结,无旦夕留滞”“摘奸发覆,众称神明”。在断案中,“不轻用敲扑”,对所追获的匪徒,除严加审讯,“尤禁株累无辜之人”。为了加强治安防范措施,李秉衡“命里长立户口清册”,详细登记全境州民,“以别良莠”。并在已经组织起来的相联的村庄内设立巡更所,在州境数十里内,做到“击柝相闻,呼声相应”。使州内“士农工商咸得安居乐业”。 |